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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申請審定注意事項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第二0八次館務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第二一七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第二三三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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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編譯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查,特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以下簡稱「審定辦法」)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審定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習作審定之種類,依教育部公告,包括國語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生活課程等六種;除英語得視需要編輯二冊外,其餘均為一冊。 三、申請審定者,係指依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或準用審定辦法程序之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學校及個人申請審定不予受理。 四、申請審定者得依課程綱要之學習領域所定不同階段,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教科圖書;同一階段教科圖書應自該階段第一冊起,按冊循序申請審定。因審定執照有效期限即將或已屆滿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圖書,亦同。但階段第一冊起之教科圖書審定執照剩餘有效期限在三年以上者,申請審定者得直接申請同階段其後各冊教科圖書之審定。 前項申請審定之教科圖書,自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上學期用書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提出;下學期用書應於每年二月ㄧ日至四月三十日提出,或併同上學期用書申請審定。 申請審定同一學習領域二套版本以上教科圖書,其第二套以上之版本,應自各學習階段第一冊起,按冊循序申請審定;除英語應依序標注為B版、C版等外,其餘應標注為乙版、丙版等,依序類推。 五、申請審定敎科圖書,應檢附一至九年級(英語為三至九年級)課程大綱。 六、申請審定者申請審定時,依規定應繳交教科圖書審定費每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申請修訂時,繳交教科圖書審定費每套新臺幣壹萬元整。 七、申請審定者之公司登記內容有異動時,應以書面主動告知本館。 八、申請審定之教科圖書書稿,除應符合「審定辦法」第五、六條所列各項之規定外,並請注意:
(一)各教科圖書書名依課程綱要各學習領域所定名稱為準,分別為「國民小學國語」、「國民中學國文」、「國民小學英語」、「國民中學英語」、「國民小學健康與體育」、「國民中學健康與體育」、「國民小學數學」、「國民中學數學」、「國民小學生活」、「國民小學社會」、「國民中學社會」、「國民小學藝術與人文」、「國民中學藝術與人文」、「國民小學自然與生活科技」、「國民中學自然與生活科技」、「國民小學綜合活動」、「國民中學綜合活動」等;各書冊次,國民小學為一至十二冊(英語為一至八冊),國民中學為一至六冊。
(二)書稿請依序編列頁碼,並裝訂成冊(請勿活頁裝訂)。
(三)習作附有解答供審查參考者,請另外提供,勿直接印於書稿中。
九、審定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課程大綱」至少應包含編輯理念、課程架構、統整及連貫策略、配套教學資源等項;第二款所指「教材細目」至少應包含單元名稱、教學活動重點、教學時間或節數、對應的能力指標等項。
前項「課程大綱」、「教材細目」可合併裝訂成冊,惟應作明確區隔。 十、申請審定者於同一學習領域編有兩套以上教科圖書,應於申請審定時,同時檢附各套教材課程大綱及教材細目比較表,並敘明其教材特色及適用對象。 十一、申請審定之書稿修正後送本館續審時,申請審定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修正內容請以不同色筆直接修改於原書稿上或將修正頁以色筆標注浮貼於原書上(原書稿內容請勿抽除,原編頁碼請勿更動;如頁碼更動,請於審查意見表中標注新、舊頁碼),文字、圖表亦請整齊精確。修正稿如修改幅度過大,申請審定者應重新編排並列表說明,連同發還修正之書稿一併送館審核。
(二)審查意見表中所列修正意見,已參照修改部分,請於「修正情形或申復理由」欄中注明「已修正」字樣;未修正或部分修正部分,請提出不修正理由。
(三)申請續審之修正稿數量,依審查意見表所列者為準。 (四)申請續審之修正稿,除依審查意見修正,或作資料更新、內容勘誤及文字修正外,不得再變更內容,逾此範圍者,本館將不受理續審之申請。 (五)前款資料更新、內容勘誤及文字修正,請檢附修正對照表並說明理由。 十二、申請審定者依審定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延長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各次申請續審之一定期限,應於期限屆滿三日前,以書面向本館提出申請,每審次以一次三十日為限,逾期未提出申請者,申請審定者應依規定重新申請審定。 十三、申請審定者除依本館通知列席審定委員會外,亦得就審定委員會審查意見,以書面向本館申請列席審定委員會陳述意見。但每冊以一次為限。 前項列席人員以二至六人為原則,其中編者代表應佔列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審定者並應於會議前一日將列席人員名單通知本館。 十四、申請審定之教科圖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審定者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館提出申復;本館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申復結果。
前項申復,於審定委員會進行審查時,申請審定者應依通知列席陳述意見。
十五、經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申請審定者於印製樣書時,如發現內容有修正之必要,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所稱內容「有修正之必要」,係指內容錯誤無法以勘誤方式更正者。
(二)請以書面向本館提出修訂申請,並檢附修正書稿暨修正內容對照說明。
(三)本館同意修正後,申請審定者始得印製樣書。
(四)修正內容如係錯、漏字或明顯誤植者,申請審定者得於樣書印製時自行勘誤,並於樣書送本館時檢附修正對照表。 十六、申請審定者檢送之樣書,其封面請標明圖書名稱、冊次 、編者及申請審定者名稱,並加蓋公司章。 十七、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其封面除應印有「教育部審定」字樣外,其圖書名稱應與教科圖書審定申請表所列一致。 十八、經審定之教科圖書於出版發行時,採分冊型態者,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各冊之教材內容應與審定通過之內容相同,且總頁數不變。 (二)各冊之頁碼應依序編排,後冊起始頁頁碼應接續前冊最終頁頁碼。 (三)各冊之封面、書背上書名應統一,得以序號於封面註記,惟不可使用其他名稱取代原書名。 (四)審定執照應置於全套書之最後一冊。 (五)各冊不得單獨定價或發行。 十九、經審定之教科圖書,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限內,得申請教科圖書修訂,並應依審定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教科圖書之修訂,自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除配合課程綱要重新修訂或作資料更新、內容勘誤者外,自審定執照發給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為之。但供第四年使用之教科圖書,不在此限。 二十、申請教科圖書修訂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修訂稿之封面除使用素面紙張,標明圖書名稱、冊次外,請勿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審定者、編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二)修訂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修訂理由、修訂對照表、階段教科圖書章節(單元)架構及能力指標異動對照表。 (三)修訂對照表中應具體敘明修改內容或重點,並作說明。 前項申請審定者將申請修訂之書稿製成樣書,提供學校參考時,應於樣書封面標示「送審樣書」字樣,且不得印上審定執照、修訂版次及出版年月,以避免造成學校選書困擾。 二十一、申請審定者申請教科圖書修訂,一學年以一次為限,上學期用書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申請;下學期用書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十二、經審定之教科圖書,申請審定者如擅自變更審定內容,經查證屬實者,應於本館通知限期內以書面提出說明。屆期不為或經認定情節重大者,本館依規定報請教育部廢止其審定執照並公告之。 二十三、本注意事項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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